葛的目的.承措施官屢次經(jīng)由過程德律風告訴曾某到庭.并與曾某促膝長談.對其曉之以理 、泰山動之以情、泰山釋之以法、明之以害.從法理 、情理 、事理等多方面.帶動曾某歸還欠款.履行義務